2011年10月6日 星期四

(政策) 未依實價報奢侈稅 當心國稅局上門

【聯合報/記者賴昭穎整理】 2011/10/05

王先生問:今年初我在台北市買了一間房子,目前出租給附近的上班族,最近想賣卻又擔心被課到奢侈稅。如果用土地公告現值和房屋評定現值報繳奢侈稅,真的能降低奢侈稅負擔嗎?

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莊瑜敏答: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(奢侈稅條例)今年6月1日起施行,依規定除了不屬課徵範圍的情形,民眾銷售持有不滿2年的房屋及土地,必須根據銷售價格報繳奢侈稅。持有期間在1年以內適用稅率15%,持有期間超過1年至2年稅率為10%。

要注意的是,不動產的銷售價格,指的是賣方在銷售時收取的全部代價,也就是買賣雙方實際成交價格,而不是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。

假設王先生想賣掉的房子在今年1月3日買入,且不符合排除課徵奢侈稅條件,若在今年底訂定銷售契約出售房子,因持有不到1年,必須繳交15%奢侈稅;稅額為王先生與買方實際成交價格的15%,不是按土地公告現值或房屋評定現值。

此外,奢侈稅的性質為銷售稅,與賺賠無關,不論買賣有無賺錢,都依實際的售價課稅。也就是說,無論王先生取得房子的成本是多少,都不能以扣除成本後的金額計算奢侈稅;而且不論出售房子是否獲利,都得報繳奢侈稅。

王先生必須在簽約次日起30天內繳稅,並填寫申報書,附上繳納收據、契約書及其他有關文件,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。如果以公契上的土地公告現值和房屋評定現值申報,國稅局會依實價或查得資料核定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,要求補稅並處3倍以下罰款。

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日前已整理出6到8月的全國財產交易資料,發現有6000多件疑似逃漏奢侈稅,國稅局將展開查核;民眾只要在國稅局調查前,或未經人檢舉漏稅前,自動補報並補繳奢侈稅,可有補稅免罰的機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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