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1年8月16日 星期二

(政策) 換屋族「一生一屋」優惠 從寬




【經濟日報/記者陳美珍/台北報導】2011/08/15

換屋優惠從寬。名下僅有一屋者,出售舊屋並申請「一生一屋」按10%的土地增值稅率繳稅時,只要把握購入新屋並將戶籍自舊屋遷出的日期,距離出售舊屋時點不超過一年,即可免因中斷設籍喪失輕稅資格。

財政部舉例,甲名下僅擁有舊屋A,並已連續設籍達六年,甲在100年1月1日購入新屋B,並在同月將戶籍自舊屋A遷移至新屋B,以致舊屋出現無人設籍狀態。依據新規定,甲只要在今(100)年年底前完成出售舊屋A的手續,出售舊屋須繳納的土增稅,即可按最低10%稅率繳稅。

目前稅法提供國人的換屋減稅優惠共有三種,包括適用最低土增稅率10%,例如一生只能使用一次的「一生一次」;以及一生無數次,但限制本人、配偶與未成年子女名下僅能擁有一屋的「一生一屋」。另外則是退稅機制,不論一生一次或一生一屋,均能同時併享重購退稅的權利,但前提是購入新屋的價值要高於舊屋。

換屋族往往購入新屋後,會出現遷移戶籍至新購房屋情形,導致舊屋因無人設籍,出售時無法享有換屋減稅優惠。財政部針對換屋族的需要,做出從寬解釋。

土地所有權人新購自用住宅用地,並將戶籍自原自用住宅用地遷至新購自用住宅用地,日後出售原自用住宅用地時,戶籍未在該地或已再遷回該地者,只要出售前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、未成年子女,已在原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六年,其遷出戶籍日至原自用住宅用地出售日期間未滿一年者,仍符合申請一生一屋的低稅率資格。

土地增值稅是出售房地產時,由賣方繳納的稅捐,採累進課稅,最高稅率40%。為鼓勵民眾換屋,出售自用住宅土地者,其稅率只有10%,但限制一人一生只能使用一次。已使用一生一次者,若本人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僅有一屋,日後換屋則可無限次重複使用稅率也是10%的「一生一屋」優惠。

沒有留言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