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1年9月22日 星期四

(政策) 法律研究所-房屋證加名 大陸免徵契稅

更新日期:2011/09/21 05:30 江雅綺/北京隆安律師事務所深圳分所


旺報【江雅綺/北京隆安律師事務所深圳分所】


今年8月13日起,大陸《婚姻法》新司法解釋實施,該解釋對婚前貸款買房、父母出資買房等情況,採取房產證上登記誰的名字、房屋產權就推定歸誰的立場。解釋一出,掀起大陸一波在房產證上「加名」的熱潮,以免屆時離婚,房產證上沒有自己的名字,只能「望房興嘆」。由於「加名」後,另一方等於是受贈得到產權,按《契稅暫行條例》應繳贈與契稅,但民眾大表不滿,認為這是亂課「加名稅」,趁火打劫。大陸財政部、國家稅務總局遂在9月初從善如流地發布新規定,以後夫妻在房產證上加上對方的名字,免徵契稅。


依照大陸《契稅暫行條例》,房屋及土地的買賣、贈與、交換,均應徵收契稅,稅率為1%至5%之間。而台灣的《契稅條例》,目前規定房屋(土地免徵)之買賣、承典、交換、贈與、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,都須繳契稅。如果在台灣,房屋原本是夫妻一方所有,後來改登記為雙方共有,這種「加名」屬於贈與,法律又沒有除外規定,因此要繳6%的契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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